Trang:Tap dien thuyet cua Phan Boi Chau.pdf/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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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所陳之四者。其一其二已略述於前段。不敢復贅。今惟解釋第三第四之二條。 
我諸姊妹其亦樂聞之乎。 
先言我諸姊妹所當盡之義務。 
一 對於家庭之義務。方其爲女子。則義務之所在。首重事親。而事親莫先於孝順。 
然當知孝順之眞理。必擇其善者而服從之。古人有云。從治命不從乱命。卽其義也。 
對於親戚族屬。尤以和睦爲宜。然當知有過則相規。有善則相勸。乃爲眞正和睦。在 
我旣知獨立之所以成功者必如是。自由之所以合理者必如是。則我亦願人人而 
猶夫我。及其旣有夫也。則當思所以分担其夫之責用。而不至貽累於其夫。及其旣 
有子也、則必思如何而使吾子能成爲一優秀之國民。夫如是則對於家庭之義務。 
庶乎其無咎矣。又次則對於社會。凡一社會。必集合多數人之組織以成之。我諸姊 
妹卽皆社會之一分子也。此一分優。則社會多一優勝之資。此一分劣。則社會增一 
劣敗之跡。我諸姊妹誠能舉自已之本分。而不至以倚賴性質貽累他人。在社會上 
旣不能加我以虱蠹之名。而亦不至以寄生蟲目我。此則我諸姊妹之對於社會。亦